徵展通知:「2015年第3屆中國-南亞博覽會-臺灣資通訊ICT形象館」

展覽日期 : 2015-06-12 ~ 2015-06-16

展覽開放時間 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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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覽地點 : 昆明滇池國際會展中心

主辦單位 :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

發佈時間 : 2015-04-15

附件下載 : 20150415082549.doc
20150415082601.doc

展覽內容 :

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
「2015年第3屆中國-南亞博覽會-臺灣資通訊ICT形象館」參加作業規範





一、活動介紹:
(一)名稱:2015年第3屆中國-南亞博覽會」-臺灣資通訊ICT形象館」
(二)日期/地點: 2015年6月12日(星期五)至6月16日(星期二)/昆明滇池國際會展中心
(三)活動簡介:本展簡稱南博會,主辦單位為中國國家商務部及雲南省人民政府,展出規模為12個展館,展出面積12萬平方公尺,約6,000個攤位,2014年海外參展國家為32個,使用3,188個攤位,總參觀人數近30萬人次。臺灣館位於展館9號館,展出面積10,000平方米,規劃500個攤位。臺灣資通訊ICT形象館規模為144平方米,規劃16個攤位。。
(四)預定徵集廠商數:10家廠商。
(五)適於參加之產業:資訊服務業(以雲端技術及物聯網應用相關軟體、系統及硬體設備業者為主)
(六)主辦單位:經濟部國際貿易局
(七)執行單位: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
二、參加廠商資格:登錄合格之我國服務業公協會及相關業者(以政府單位及本會資料為準)。 
三、報名手續:
(一)報名時請備齊下列資料:
1.報名暨旅行社推薦表一份(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鑑)。
2.參展產品及解決方案說明。
(二)報名地點:外貿協會(台北市11012基隆路一段333號10樓服務業推廣中心)。
本展承辦人:服務業推廣中心姚娟娟助理專員,電話:(02)2725 5200轉1955分機。
(三)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額滿截止。
(四)繳費:本展參加廠商請於報名同時繳交分攤費新台幣1萬元(*請以支票或匯款方式繳交),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(展後核退)
※支票受款人請填「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」,並請劃線及加註「禁止背書轉讓」字樣;亦可將費用電匯至「合作金庫世貿分行」帳號:5056-765-767605,請於電匯單備註欄註明活動名稱及繳款通知單號,並於電匯後將收據傳真至(02)-2757-7261,姚娟娟助理專員收。
四、分攤費之退還:
分攤費原則上不予退還,惟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外貿協會得於扣除已發生費用後先行退還餘額,如有尚未發生之費用,參加廠商仍需補繳:
(一)如期辦理出國手續,未獲政府有關機關核准者。
(二)遭遇重大變故,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其退出者。
(三)在外貿協會召開組團會議後一週內,有正當理由以書面申請退出,並經外貿協會同意其退出者。
(四)參展產品經審定不適合參加,經外貿協會同意其退出者。
五、參加保證金之退還:
(一)參加保證金於活動結束,除違反相關規定者外,外貿協會將扣除已發生之各項費用後,無息發還餘額。
(二)廠商報名經錄取後申請退出,外貿協會得沒收其保證金。
六、參加費用:
(一)下列費用由外貿協會統籌支付:
1.場地租金及布置費用。
2.團員名冊印製費。
3.辦理國內、外展前行銷活動。
4.展場網路裝設費用。
(二)下列費用由參加廠商自行負擔:
1.超出外貿協會所提供之其他布置及裝潢費用。
2.參加廠商代表之食宿、機票、交通、行李超重等費用。
  3.其他臨時發生,無法以外貿協會預算容納之費用。
七、外貿協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:
(一)展示場地規劃、布置設計及攤位分配。
(二)辦理參加手續及有關事宜。
(三)編製團員名冊。
(四)對海外發布消息。
(五)提供動態商情及市場資料。
(六)派員隨團協助。
八、參加廠商應遵守及配合事項:
(一)請派員準時出席相關會議及貿易洽談活動。
(二)請依外貿協會規定如期備妥樣品及裝箱清單參加預展,並據實申報樣品價值。
(三)為維護整體形象,廠商如須於其攤位內張貼任何宣傳品,請事先妥為規劃,並知會外貿協會。
(四)參加廠商不得與其他非本團團員共用其攤位,亦不得擅自轉讓攤位。
(五)拓銷活動期間內必須在場接洽交易,並協助提供資料以便外貿協會分析市場及統計推銷成果,其涉及業務機密部分,外貿協會將予審慎保密。
(六)參加廠商之展品、出版品及所提供之團員名冊刊登產品圖文,不得涉及商品仿冒或侵害國內外其他廠商之專利權或商標權、或其他智慧財產權,如涉及仿冒事宜,由廠商自行負擔所有責任,並支付衍生之訴訟仲裁等費用,以及活動主辦國行政或司法裁定之賠償或罰鍰。
(七)參加廠商請依照團務會議公決之行程全程參與,如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參加,務請事先知會外貿協會。
(八)參加廠商應有團隊精神,遵守團務會議決定事項,服從團長之指揮與領導及外貿協會工作人員之協調。
(九)活動結束後應適當處理其展品。
(十)不做任何損及其他業者之利益或國家名譽之行為。
(十一)團體活動時,請著妥適服裝,並遵守國際禮儀。
(十二)不陳列任何標示Made in China之樣品。   
九、其他事項:本辦法未規定事項,適用中華民國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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